3月20日,*ST沐邦(603398.SH)及控股股东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、实际控制人廖志远等责任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。经查,公司2023年及2024年上半年通过子公司虚构业务虚增营收5.15亿元、1.98亿元,分别占当期披露营收31.17%、45.49%,虚增利润总额1.59亿元、7499万元,导致年报及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。2024年公司与廖志远、张忠安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12.04亿元,占净资产128.98%,未按规定披露,致年报重大遗漏。公司未披露与关联方宝之梦的2023年关联交易,未及时披露140起诉讼(涉款9.23亿元,占净资产123.98%)及梧州5.1亿元财政补助等重大合同进展。控股股东沐邦控股未履行增持承诺,且迟延披露股权转让。

上交所对该公司及沐邦控股、廖志远(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)、汤晓春(财务总监)、张忠安(子公司内蒙古豪安董事长)、张忠华(豪安总经理)、黄美亮(豪安财务总监)予以公开谴责,对刘毅(董事会秘书)通报批评,并公开认定廖志远、张忠安6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高。处分将通报证监会及地方金融局,记入诚信档案,不服可15日内申请复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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